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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促进创业、降低科技创新创业门槛、培养敢于冒险的创业精神,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业苗圃(简称“苗圃”)是指为科技创业计划项目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免费办公场地、基础商务服务及创业指导等预孵化服务的创业载体;所指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简称“苗”或“苗圃项目”)是指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即依托科技成果(创意)或特定技术,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并开始实施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第三条  鼓励本市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载体辟出专门场地,配备相应服务团队和资源,建立科技创业苗圃,为入驻科技创业团队提供预孵化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流程

第四条  申请备案科技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会议室和交流场地等;

2、具备基本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家具,电话和网络接入、商务设施等;

3、 配备专门服务团队,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专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  申请备案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该项目在预孵化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

2、该项目在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

3、该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常年受理科技创业苗圃备案,提交备案申请表,申请表应提前报送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签章。

第七条  经备案的科技创业苗圃纳入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且须及时填报预孵化的科技创业苗圃项目至《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科技创业苗圃要主动服务苗圃项目,积极指导、帮助创业苗圃项目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接服务资源和专家导师,帮助苗圃项目解决技术、市场、资金、人才、政策、注册等问题,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促进苗圃项目成长。

第九条  每年对科技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服务绩效评估,根据所服务团队项目数量、服务成效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给予后补贴支持。

第十条  对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业苗圃项目给予无偿资助,资助资金依托项目所在科技创业苗圃设立专户统一监管,经费使用遵循《“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对不合格创业苗圃撤销备案,不得享受苗圃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创业苗圃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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