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5〕37号),推动本市众创空间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鼓励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针对产业发展方向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鼓励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将大企业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本优势转化为服务优势,为大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提供支撑。鼓励本市高校及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促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四条 备案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五)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五条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六条 上海众创空间联盟负责受理众创空间备案,备案申请须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第七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组织与评价
第八条 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应该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第九条 对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支持;绩效评价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鼓励众创空间品牌化发展,有条件的可申报孵化器。
第十条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众创空间相关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